表示我不是唯一的嘛!!!!

表示我不是錯的嘛!!!

停車一事真的困擾我許久!

真的很想砍人~~~~

可以建議我我該怎麼做呢?????



他人的案例 ----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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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今天下雨回家要停摩托車時,因為別棟公寓的住戶都把他們那裡的摩托車停到我家樓下騎樓,由於沒有辦法,只好停在1F賣麵的店家前(他們自己用白色膠布在地上黏了禁止停車的標誌,而且那個他們自己標示的地方大概可以停3台小棉羊吧!!),老闆出來找我講話了,問我是不是住戶,叫我下次儘量不要停過來=.=||,他說他大可以叫警察過來拖吊,警察一過來,這一排車都要被吊走;雖然我已經停了,但是位置上還是可以讓人通過,我自己都很無奈,我家對面是旅館,常有一些閒雜人等紅男綠女把車停到我家樓下來,難道在自己樓下停車也不行嗎??想借問大大們,我是住戶也不能把摩托車停在自家的騎樓嗎??有沒有規定呢???

A:您好, 住戶雖然對騎樓有所有權, 可以主張使用收益, 但是因為騎樓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, 所以原則上是不能停車不能設攤不能擺放物品等等唷. 通常有人舉發, 警察背背就會來處理, 所以如果能和1F賣麵的店家相安無事最好, 但是如果他們不讓你停車只是為了他們方便營業或霸佔騎樓的話, 那你也可以舉發他們喔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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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----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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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:
道路:指公路、街道、巷衖、廣場、騎樓、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。...

第 82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:
一 在道路堆積、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。
二 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,發生濃煙,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。
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。
四 利用道路放置拖車、貨櫃或動力機械者。
五 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,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。
六 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,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。
七 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。
八 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、廣告牌、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。
九 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、演戲、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。
一○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。

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、第八款之廣告牌、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,視同廢棄物,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。第十款之攤棚、攤架得沒入之。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,有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情事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;致發生交通事故者,加倍處罰。

第 82-1 條
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,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,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;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,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,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,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。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,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。
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,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、法務部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;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定之。

第 83 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,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撤除:
一 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。
二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。
三 在車道上、車站內、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,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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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garyky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